根据《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》GB50108-2008地下工程防水
等级分四级:
一级:不允许渗水,结构表面无湿渍。
二级:不允许漏水,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。
工业与民用建筑: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0.1%,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.1㎡,任意100 ㎡防水面积不超过2处。
其他地下工程: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0.2%,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.2 ㎡,任意100 ㎡防水面积不超过3处;其中隧道工程还要求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.05L / (㎡.d),任意100 ㎡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.15L / (㎡.d)。
三级:有少量漏水点,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。 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.3 m2,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.5L/d,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。
四级:有漏水点,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。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/(㎡.d),任意100 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/(㎡.d)。
原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345-2004根据建筑物的性质、重要程度、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,按不同等级进行设设防,将防水等级分为四级。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345-2012,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,原国家标准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345-2004同时废止。
根据《屋面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345-2012屋面工程分两级:
一级: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,和高层建筑,要求二道以上防水设防。
二级:一般建筑,要求一道防水设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