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》
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玻璃作建筑材料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:
()7层及7层建筑物外窗;
(二)面积于1.5m2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终装修面于500mm落窗;
(三)幕墙(全玻幕除外);
(四)倾斜装配窗、各类棚(含窗、采光顶)、吊顶;
(五)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;
(六)室内隔断、浴室围护屏风;
(七)楼梯、
阳台、平台走廊栏板庭内拦板;
(八)用于承受行行走面板;
(九)水族馆游泳池观察窗、观察孔;
(十)公共建筑物入口、门厅等部位;
(十)易遭受撞击、冲击造体伤害其部位